(一)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等待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后,程序继续推进,当事人应配合等待。
(二)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会中止,管理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三)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