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
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管辖地是:
(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
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法院在审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
财产保全和先予
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 国内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地是:
(1)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
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4)申请
证据保全的,由
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地是:
(1)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由有涉外民商事案件
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3)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依法由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
处理决定的执行管辖地是:
(1)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需由法院执行的,如果该决定未经
行政复议或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一般应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2)如果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改变了原决定内容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但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
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
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
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4)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
申请执行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