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因果关系。受损方需证明自身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由对方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对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致使自身无法向第三方完成销售而失去的利润。
(二)举证损失的可预见性。受损方要证明该可得利益在合同订立时,是违约方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例如合同中明确提及后续合作的收益情况,那么该收益属于可预见范围。
(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受损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比如寻找替代供应商填补缺货缺口,避免利润损失进一步增加。若未采取合理措施,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