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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需提供哪些证据

吴* 天津-西青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3 16:49:32 457人阅读

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需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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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急诊病历等,这些材料需明确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二)准备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用于确定治疗损伤的实际花费金额。

(三)准备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例如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完税凭证等,以此计算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

(四)准备证明护理费用的证据。包括医院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聘请护工的合同及费用发票。

(五)若造成伤残,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可确定伤残等级,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书等,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2026-01-13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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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材料必不可少,比如事发现场的影像记录、警方出警的书面记录、医疗机构的紧急就诊资料等,这些能清晰说明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医疗开销相关的凭证要准备齐全,像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单、诊疗过程记录、各类检查结果、医药费缴费票据等,这些能准确核算治疗期间的实际花费金额。

3.误工损失的证明材料也不能少,例如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情况说明、薪资发放明细、收入降低的证明文件、纳税证明等,这些可以用来计算误工阶段的收入损失数额。

4.护理费用的证明材料需要准备,比如医院给出的护理必要性说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者雇佣专业护工的服务合同及费用支付票据。

5.如果造成身体残疾,还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这是计算残疾相关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2026-01-13 19:4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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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身损害赔偿时需准备损害事实、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及伤残情况(若有)相关的五类证据,以有效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充足的证据是主张赔偿的关键支撑。具体需准备的证据包括五类:一是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急诊病历等,用于明确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二是医疗费用证据,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确定治疗损伤的具体花费;三是误工损失证据,如单位误工证明、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完税凭证等,计算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四是护理费用证据,如医院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合同及费用发票;五是伤残相关证据,若造成伤残,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如果您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不清楚具体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7:5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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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提交完整且有效的证据是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这些证据需围绕损害事实发生、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及伤残情况等核心要素展开,以确保赔偿请求有充分依据支撑。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需提供能清晰说明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的材料,比如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急诊病历等,这些材料能直接关联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启动赔偿程序的基础。

2.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应准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详细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及医疗费发票等,这些材料能准确核算因治疗损伤产生的实际支出,是计算医疗赔偿金额的直接依据。

3.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及完税凭证等,通过这些材料可明确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情况,确保误工赔偿金额计算准确。

4.证明护理费用的证据。可提供医院开具的护理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聘请护工的服务合同及费用发票等,这些材料能证实护理需求及实际支出,保障护理费用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5.证明伤残情况的证据。若造成伤残,需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能确定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

2026-01-13 17:4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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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急诊病历等,这些证据可明确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是认定损害存在的核心依据。

(2)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涵盖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这些材料能确定因治疗损伤所花费的具体金额,是计算医疗赔偿的直接凭证。

(3)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完税凭证等,通过这些证据可计算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作为误工赔偿的参考标准。

(4)证明护理费用的证据,包括医院的护理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聘请护工的合同及费用发票,这些用于确认护理的必要性及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

(5)若造成伤残,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可确定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关键依据。

提醒:
收集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原件,避免证据丢失或损坏影响索赔;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3 16:56: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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