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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问题

过失危险犯问题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7 08:44:32 已帮助32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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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问题
对于危险犯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和法界的通说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

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在我国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

故我国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

同时,所谓的法律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了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程度,这种程度应界定为足以发生危险。

即如果任这种危险发展则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未发生罢了。

即使行为威胁了特定法益,但任其发展也不会造成重大危害,则不应认定其为危险犯。

因此我认为,危险犯应界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即法定的罪种和足够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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