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聊天记录证据效力,要保存好原始载体,不随意删除修改聊天内容,必要时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真实性。
(二)收集聊天记录时,要筛选出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的部分,保证其关联性。
(三)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聊天记录,不采用窃听、暴力等非法手段。
(四)除聊天记录外,尽可能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等,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