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
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
婚姻无效的,人
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
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涉及
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采取
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
终审制。
2、婚姻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
结婚合意,违反禁止
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