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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法院如何判

李* 重庆-南川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9 08:26:59 448人阅读

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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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处理离婚分割代持股权分两步。先审查代持关系,要有证据证明代持协议存在,且不违法违规。若代持关系不成立,登记方名下股权算夫妻共同财产。
2.若代持关系成立,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股权,因其涉及多方利益。对于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会分割。分割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

2026-01-19 11: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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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时,法院先审查代持关系真实性与合法性,不成立则登记方名下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成立则一般不直接分割代持股权,会分割对应的财产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处理离婚分割代持股权问题时,第一步审查代持关系,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协议存在,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代持关系不成立,登记方名下股权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代持关系成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代持股权,但对于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若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进行处理。分割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在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9 10: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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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法院先审查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需有证据证明代持协议存在且不违法违规。若代持关系不成立,登记方名下股权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若代持关系成立,因涉及多方利益,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代持股权。但对于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若能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进行分割。
3.分割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时,提前收集好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若代持关系成立,可先自行友好协商财产权益分割方案,若无法协商成功,及时向法院起诉,依靠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19 09: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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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在处理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时,第一步是审查代持关系。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代持协议存在,并且该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代持关系不成立,登记方名下股权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
(2)若代持关系成立,考虑到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等多方利益,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代持股权。对于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若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进行分割。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提醒:
离婚分割代持股权情况复杂,需保留好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09:3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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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主张代持关系,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协议存在,并且确保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二)若代持关系不成立,可将登记方名下股权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三)若代持关系成立,对于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要收集证据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可与对方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6-01-19 09:08:39 回复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注册资本(______注册资本金为______万元)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______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人民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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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70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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