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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是怎样规定的

1.缓校验应当确定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3.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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