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非纯获利益或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法定代理人应及时关注合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追认,避免因未作表示被视为拒绝追认。
(二)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要及时审查,若认可合同可进行追认,使合同有效。
(三)相对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若想确定合同效力,可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催告权;若是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