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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包含哪些效力内容

熊* 宁夏-银川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12 10:00:31 307人阅读

效力待定合同包含哪些效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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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非纯获利益或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法定代理人应及时关注合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追认,避免因未作表示被视为拒绝追认。
(二)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要及时审查,若认可合同可进行追认,使合同有效。
(三)相对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若想确定合同效力,可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催告权;若是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2-12 16: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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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成立后,效力还没确定,要等特定事实或行为来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2.存在追认权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特定行为外,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相对人有催告和撤销权。相对人可催告在三十日内追认,不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撤销。

2025-12-12 14: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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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效力不确定,需特定事实或行为确定,涉及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等。
法律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的不确定状态。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可要求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还有撤销的权利。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在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2 13: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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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效力不确定,需特定事实或行为确定。其效力特点包括效力悬而未决、存在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对于此类合同,可采取以下措施:
1.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追认权。若认可合同,在三十日内明确表示追认,使合同有效;若不认可,及时拒绝,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2.相对人要善用催告权和撤销权。在合理时间内催告,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及时按规定处理;若自身为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2025-12-12 12: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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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其最终效力需等待特定事实或行为来确定。
(2)合同存在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追认权,追认后合同生效。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撤销合同。

提醒:在涉及效力待定合同的交易中,要及时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保护自身权益。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1:51: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1)就医待遇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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