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取保程序为:被
羁押或者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向检察院
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依法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