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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上故意伤害罪会判几年刑

付* 江苏-南京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5 08:09:12 325人阅读

抢劫罪加上故意伤害罪会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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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这意味着需要分别对两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2)抢劫罪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确定。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依据伤害结果不同而有所区别。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数罪并罚时,需先计算两个罪名的总和刑期,再按照规则确定最高执行刑期。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最终的量刑结果还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是否自首或立功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

提醒:
涉及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案件,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15 16: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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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需分别对两个罪名定罪量刑,再依据数罪并罚规则确定最终执行刑期,不能仅按其中一个重罪处罚。

(二)确定各罪刑期时,需结合具体情节。抢劫罪需判断是否存在入户抢劫等加重情形,故意伤害罪需根据伤害结果是轻伤、重伤或死亡等确定刑期。

(三)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是,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终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26-01-15 14:4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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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触犯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需对两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处罚。

抢劫罪的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等法定加重情形,刑期提升至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分三档: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用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刑期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最终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判断。

2026-01-15 13: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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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犯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最终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因此需要分别定罪量刑后数罪并罚。抢劫罪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伤害后果不同而有所区别,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6-01-15 11:4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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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同时触犯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司法机关会先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1.抢劫罪的量刑分一般情形与加重情形。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法定加重情形,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依据伤害程度划分档次。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数罪并罚需遵循法定刑期限制规则。两罪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合并执行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最终量刑还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

2026-01-15 09:47:29 回复

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二、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在连续犯问题上,我们认为,“多次抢劫”应当排除连续犯的场合。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虑。而连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而连续实施的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关于多次抢劫是指在多长时间内抢劫3次以上,通常认为,“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予以计算,作为抢劫的次数。”我们认为,在权威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这种解释还是可以维持的。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解释为1年以内入室盗窃或扒窃3次以上,因此,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可以参照该解释,将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的时间也限制为1年以内。问题在于,多次盗窃在盗窃罪中是一个定罪情节,而多次抢劫在抢劫罪中却是量刑情节,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至于多次抢劫的地点和对象,我们认为不应限制为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多次抢劫。实践中存在犯罪人将抢劫地点总选择在同一地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对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碰巧抢劫的对象为同一个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抢劫地点或者对象同一,也无损于多次抢劫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顽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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