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罚款、
罚金、追缴、
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
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
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