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普通程序中,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若能合并审理,法院应予以合并审理。
(三)变更诉讼请求要合法合理,不能随意、恶意变更,法院会审查其合理性,若变更可能严重拖延诉讼程序或影响对方权益,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