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
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简易、迅速解决
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的。其他标的物的给付请求比较复杂,
当事人双方往往互有责任,需要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债务关系是向的。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支付令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向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债务纠纷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认定,也不能仅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其相对人发出限期
清偿债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