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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具体有哪些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5、尽力的义务。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定。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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