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
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
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
收养或
再婚的
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
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
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