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
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
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
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
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
强制措施、诉讼
证据、先行给付、
诉讼保全、调解、和解、
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
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
刑法上构成
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在
民法上又属于
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
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