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然人可以担任的是法定
代表人,而不是
法人,法人是一种组织。
进黑名单之后不一定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谓黑名单就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进入黑名单的,则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则是可以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
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