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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时限及所需材料等介绍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
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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