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
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
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
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