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