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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怎样构成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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