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条与实际借款不符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借款金额的证据,比如转账凭证能直观体现资金往来,聊天记录可反映双方关于借款金额的沟通情况,证人证言也能从旁佐证借款事实。
(二)若起诉,要向法院清晰阐述借条与实际借款不符的情况,详细说明实际借款的过程和金额。
(三)在诉讼过程中,要配合法院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