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
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
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
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
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
人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
(3)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
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
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
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