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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能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债权人是否能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9 00:02:43 已帮助12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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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能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一、如果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因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属于借贷关系当事人,与债权人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即使第三人不履行代偿义务,债权人也无权强制要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三、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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