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这类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要求,相关费用的下发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被征收者的相关补偿费用应下发到土地征收者手中,相关的集体补偿费用,应积极的接受集体内部人员的监督,实行民主政策使用该部分费用。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