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特殊情况申请延长。若自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且存在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保护期限。
(三)准确判断起算点。结合具体案情,如损害发生时明确义务人,从损害发生日起算;损害后未及时确定义务人,从确定义务人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