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一住房不构成执行障碍,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存在其他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申请执行人在遇到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阻碍执行时,可核查是否存在上述可执行的情形,若存在可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申请执行该唯一住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执行条件,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益,确保执行合法、公正。
-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若对执行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