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
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
孳息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