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保护
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手段,包括消费者协会调处等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实践中损害消费者
公共利益的
侵权行为,多为规模大,涉及面广、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当前普遍做法是行政手段维权,包括行政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成本低、维权力度大。
2、《消费民事公益
诉讼司法解释》亦注重与行政衔接。其中,第六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通过上述规定,加强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