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
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
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
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
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