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
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
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
4)第×号
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
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
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