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
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