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3、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要约撤销发生于生效后,而要约的撤回发生于生效前。
4、《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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