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贷款诈骗时,若数额达2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达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数额巨大”;达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单位贷款诈骗时,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属“数额巨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三)认定贷款诈骗金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地区在数额标准把握上或有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虽上述解释部分数额标准与当前有别,但说明了贷款诈骗数额认定是有相关规定且区分个人和单位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