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认定明显低于合理范围的价格,可根据有无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分别参考相应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通常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还需结合多因素综合考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在判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合理范围时,若存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低于该标准就会被认为价格明显过低。若没有此类定价,则参考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不过,认定过程不能仅依据上述标准,还需结合交易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交易习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并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依据法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交易价格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判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合理范围,可从多方面考量。若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低于此标准通常属明显过低;若无,则参考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同时,认定时要结合交易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交易习惯以及商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若交易价格明显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交易主体应了解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情况,避免以明显过低价格交易。
2.对于无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交易,合理参考市场一般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3.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交易价格,若发现明显过低且损害自身利益,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低于此标准往往会被认定为价格明显过低。这是因为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是基于市场情况和公共利益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性。
(2)在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情况下,可参照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会被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3)认定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合理范围,不能仅依据上述标准,还需结合交易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交易习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4)若交易价格明显过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交易时要关注价格合理性,避免因价格过低引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不同交易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明显低于合理范围价格的方法:
1.存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低于此标准往往属于明显过低。
2.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参考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二)综合考量因素:认定时要结合交易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交易习惯、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等。
(三)债权人权利:交易价格明显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行驶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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