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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发现不给行政处罚

1、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后未被发现,就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则五年后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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