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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行政诉讼中对虚假宣传认定的法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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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79人看过
行政诉讼专业律师 沈怡君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220人 执业14年
律所: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220121160354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500994241
案例展示: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现任律师联盟会员、吉林省律师实习指导老师、吉林仲裁委仲裁员、吉林市人民监督员、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益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12年,办理了几百件案件,有丰富的经验,理论功底扎实、超强的业务能力。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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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怡君律师执业14年,承办几百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近三年在行政诉讼领域,成功驳回原告起诉3件,维护了关键证据可采性2件。
一场行政诉讼中对虚假宣传认定的法律攻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虽曾接受过人物专访,但该专访未针对产品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且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在未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CTV7上视品牌’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一场严谨且专业的法律攻防战。接案之初,沈怡君凭借多年的行政诉讼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明确原告行为究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的调整范畴。她深知,只有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才能为被告赢得诉讼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证明原告的宣传行为具有误导性。沈怡君详细调查了中央电视台关于广告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获取了中央电视台回复称原告从未在相关频道投放广告,也未获得“CCTV上视品牌”称号或证书的关键证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这些证据对于认定原告行为性质至关重要。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的人物专访,使用“CCTV7上视品牌”系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并非虚假宣传。沈怡君则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进行反驳。她指出,原告的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而非原告主张的《广告法》范畴。

在这个关键环节,沈怡君扭转了局面。她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依据,成功说服了法庭。她强调,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的认定,不仅仅看表面的事实陈述,更注重其对消费者的误导性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怡君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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