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
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2.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民法典》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