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债权是可以
质押的。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
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
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
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