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量提供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原件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能完整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二)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需收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比如双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或者参与协商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和复印件相互印证,增强复印件的证明力。
(三)在使用复印件时,可尝试让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如果对方愿意配合,这样的复印件证明力会显著提升,相当于获得了对方对复印件内容的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