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要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该一年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情况。
(二)若订立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对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变更;协商不成一方要求变更的,可起诉,法院按子女利益和双方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条适用于离婚协议中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行使撤销权的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