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受贿罪、
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
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
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
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