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执行依据为法院判决、裁定等,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详细说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提供能证明合同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相关证据。
(二)若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理由围绕合同无效的情形展开。
(三)要及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防止执行完毕后难以挽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