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下判定相似: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2、
行为人具有恶意使用相似域名的故意。
3、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
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涉及域名的
侵权纠纷案件,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
侵权或者
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
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