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2、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遗弃。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
离婚损害赔偿。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