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
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
土地权属性质
(4)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
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
产权审核
l、初审登记人员将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
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