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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6 01:00:29 已帮助11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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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在向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以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时,如果存在经常居住地,则以经常居住地来确认管辖法院,而不以公民的住所地确认管辖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地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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